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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 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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偷窃的不要再偷,倒要劳力,亲手作正经事,好有所分给需要的人。(弗4:28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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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 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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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位姓陈的人,原是个著名的扒手,估计扒过台币六十万,盗迹遍布全省。后来在牢中悔改归主,已往扒窃的行业便洗手不干。曾经有人要他去卖冒牌电灯泡,可以获利不少;但他觉得灯泡冒牌,又未上税,不是基督徒可以作的,便未接受。后来有位旧日同伙前来找他,要他一同南下行窃,他只需坐在旅馆里,就可分到三分之一,不必亲自出马。陈弟兄那时经济虽很拮据,但因已了结已往,不能再跟着他们,就对那人说,“我不能去了。”后来,他沿街叫卖冰淇淋,虽然收入微薄,勉可糊口;但他宁愿受苦,甘心清贫,了结已往犯罪的生涯。